
繼北京、上海后,廣東也將嚴查經營貸、消費貸違規流入房地產領域的行為,
其中,將嚴肅追究違規的銀行業機構高管人員責任。
廣東銀保監局出手
嚴查經營貸、消費貸流入樓市!
目前廣東銀保監局正采取多措并舉嚴肅查處經營貸、消費貸違規流入房地產領域行為。
自查、排查、現場組織調查并行,堅決貫徹落實中央“房住不炒”政策要求 。
廣東銀保監局表示,一是快速開展自查。及時通過窗口指導、監管提示約談等方式部署全轄銀行機構開展快速自查,
全面摸排有關情況,針對違規問題立查立改,嚴格規范與中介機構的業務合作,
及時堵塞業務管理漏洞、完善產品服務流程,嚴肅開展問責。
二是專門下發通知組織全面風險排查。在全面摸排情況的基礎上,
下發《關于組織轄內銀行機構開展經營性貸款、個人消費貸款風險排查的通知》,要求轄內銀行機構嚴格落實主體責任,
圍繞授信調查、授信審查審批、授信后管理、第三方機構業務合作等各個環節開展全方位風險排查,
針對此次排查發現的問題立查立改、嚴肅問責,并舉一反三,深入剖析問題成因,
及時完善制度流程,確保信貸業務各個流程環節均嚴格遵循內控制度要求,把風險防控各項制度落實到位。
三是迅速組織現場調查。針對媒體報道的6家銀行分支機構涉嫌違規問題,廣東銀保監局迅速組織全局精干力量,
組成6個核查組同步進駐有關銀行分支機構,深入開展現場調查取證,強化大數據篩查,
嚴肅查處經營貸、消費貸違規流入房地產領域行為,形成市場震懾。
下一步,廣東銀保監局將堅決貫徹落實中央“房住不炒”政策要求,在中國銀保監會和廣東省委、省政府的正確指導下,
堅持依法從嚴監管,著力構建長效機制,始終保持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整治市場亂象的高壓態勢,
嚴肅追究違規銀行業機構高管人員責任,多措并舉強化房地產金融風險防控,
嚴格落實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制度和重點房地產企業融資管理規定,
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推動金融、房地產同實體經濟均衡發展。
據報道,在巨大的利益誘惑下,圍繞信貸資金繞道進入樓市,
已經形成了包括購買注冊公司、辦理營業執照、制造流水、信貸流轉騰挪、墊資在內的一條完整的灰色產業鏈。
此外,浦發銀行、廣發銀行、興業銀行多等多家銀行主動向購房者介紹經營貸業務。
廣東銀保監局此舉無疑是在發出警告,以及從源頭上斷了經營貸、消費貸資本進入樓市的可能。
北京:防范經營貸資金被挪用于房市
今天,北京銀保監局正式針對性發文,加強經營貸管理、防范信貸資金違規流入房地產市場。
2月10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官網援引北京監管局消息:
近日,北京銀保監局、人行營業管理部發布《關于加強個人經營性貸款管理、防范信貸資金違規流入房地產市場的通知》。
2月10日,北京銀保監局、人行營業管理部發布
《關于加強個人經營性貸款管理 防范信貸資金違規流入房地產市場的通知》(京銀保監發〔2021〕40號)。
《通知》稱,為堅持中央關于“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
防范個人經營性貸款資金被挪用于房地產市場,現就加強個人經營性貸款業務管理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嚴格實施貸前調查。加強客戶資質和信用狀況審核,關注客戶獲得經營性貸款借款人資格的時間,
審慎發放僅以企業實際控制人身份申請的個人經營性貸款。關注借款人第一還款來源,必要時要求借款人提供納稅信息,
不得簡單以抵押物價值評估代替借款人收入審查。審慎向近期申請過個人住房按揭貸款或購買住房的客戶發放個人經營性貸款。
科學合理設定授信期限、額度及還款方式。
二、切實加強支付管理。嚴格執行受托支付制度,對借款人受托支付對象的資質和背景情況予以關注,
防止信貸資金轉入與借款人經營活動無關的賬戶。
三、盡職落實貸后管理。采取有效措施跟蹤貸款資金使用情況,及時關注借款人經營及變化情況。
出現借款人退出公司經營,或以轉讓股權等方式失去對公司實際控制權等情況時,應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確保貸款資金安全。
四、完善合同約束機制。簽訂個人經營性貸款合同時,
應設定針對信貸資金違規流入房地產市場等各類不誠信行為的約束性或懲罰性條款,并充分提示借款人。
五、審慎開展第三方合作。加強對第三方機構合作貸款業務的合規管理力度,
如審核發現為借款人違規獲得個人經營性貸款提供“過橋”資金、以“空殼公司”包裝借款人資質等行為的中介機構,
應立刻終止業務合作,并將相關線索上報監管部門。
監管部門將結合監管大數據進一步加強非現場監測和現場檢查力度,
對因信貸管理不審慎導致的個人經營性貸款違規流入房地產市場的情況,將從嚴從重查處。
此前1月30日,北京銀保監局就發出類似通知,要求轄區內各銀行對2020年下半年以來新發放的個人消費貸款
和個人經營性貸款合規性開展全面自查,重點排查是否存在由于授信審批不審慎、受托支付管理不到位、
貸后管理不盡職等情形導致消費貸、經營貸資金被違規用于支付購房款等問題,
并要求銀行對發現的問題立即整改,加強內部問責處理。
此外,1月29日,上海銀保監局也發布監管文件稱,要切實加強信貸資金用途管理,
高度重視信貸資金用途管控,強化用途警示;禁止發放無用途、虛假用途、用途存疑的貸款;防止消費類貸款、
經營性貸款等信貸資金違規挪用于房地產領域;防范借款人或受托支付對象通過非常規大額取現、
中間人過渡資金等各類方式規避用途管理;完善信貸資金用途監測與攔截機制,擴大模型監測范圍,
提升監測效果;對確認用途違規的行為,應及時采取實質性管控措施。
深圳:銀行發放房貸偏離參考價太多可能觸發約談
2月9日,住建部房地產專家、深圳市房地產和城市建設發展研究中心主任王鋒接受媒體采訪,
對深圳建立二手房成交參考價格發布機制進行了深入解讀。
王鋒表示,深圳住建局《二手房指導價》是去年715新政后的延續,是落實715政策的具體措施。
其目的主要有四點:1、落實中央抑制房價過快上漲、房住不炒的政策;2、促進市場理性交易;
3、引導中介合理掛牌;4、引導商業銀行合理發放貸款,降低杠桿,防范金融風險。
王鋒表示,此次3595個小區二手房指導價格的形成,是根據近一年深圳樓市網簽價格為基礎,
通過調查市場實際成交及銀行評估價,綜合分析、測算形成的。
其中,約62%,根據去年的網簽價格計算得出;約10%,部分樓盤長期無成交,由評估師駐場測算;約27%,
這部分是大家普遍感覺與市場價存在差距的,是因為去年福田、南山、寶安的熱點片區,
可能存在炒作因素,導致掛盤價虛高,擠出泡沫后才是合理價格。
對于銀行房貸將以何種價格為評估基準的問題,王鋒表示,銀行將會以官方參考價作為發放貸款的重要參考,
可以在這個基礎上有所浮動,但太過離譜則可能觸發約談,并對此承擔責任。此外,參考價也將會跟隨市場變動進行更新。
在關于二手住房成交參考價格的政策解讀中,深圳市住建局表示,
將引導商業銀行合理發放二手住房貸款,防控個人住房信貸風險,穩定市場預期。
王鋒認為,二手房參考價格政策對深圳樓市的短期影響是有的,接下來二手住房買賣雙方會進入博弈階段,
讓賣方更理性,讓買方更了解市場價格,深圳的二手房成交量肯定會下降。
長期看,這個二手房參考價格政策會讓市場趨于理性,有利于剛需購房。
多家銀行表示暫未接到通知
住建局二手房指導價格出爐后,深圳銀行對房地產按揭貸款的評估基準是否已經對準參考價?
如果貸款與指導價發生背離,可能引發什么后果?
記者向多家銀行了解情況,得到的回復都是暫未接到相關通知。
有銀行表示,銀行會配合相關要求做好房地產貸款的發放工作。
在銀行內部,有一套對房產價值評估的價格體系。出于謹慎經營的考量,
銀行對房產的評估價格通常比市場上實時的成交價格要保守很多。這個價格,銀行一是用來評估抵押物是否足值,
放出去的貸款是否有足夠的安全邊際,二是用來對照實際成交價,判斷這筆交易是否出現較大偏離,有無異常。
2月8日,深圳住建局剛頒布二手房參考價,就有人評論,這招將給深圳二手房市場的成交量極速降溫。
如果一個樓盤參考價為700萬,而市場上的成交價為1000萬,當銀行以700萬的評估價確定該套房子的貸款,
購房者屬于首套可以申請7成房貸,獲得的放貸額度是490萬,
購房者需要拿出來的首付將由過去的300萬增加到510萬,也就是首付“由3成變5成”。
如果銀行對房貸政策變得保守或緊縮,將大大降低購房者可以申請貸款額度,
而對于炒房者,將大幅降低杠桿,可謂是降維打擊。
招商證券首席分析師張夏在朋友圈分析稱,買賣家價格預期太大,
如果再加上放貸按照參考價格,實際首付比例大幅提升,深圳二手房要被速凍了。
深圳房地產中介協會:發布房源廣告時應以參考價格為重要依據、合理發布
9日,深圳市房地產中介協會發布提示:各房地產中介機構、中介人員應堅決貫徹執行二手住房成交參考價格發布機制,
向業主主動宣講《通知》要求,敦促業主合理調整委托放盤價格;
各房地產中介機構、中介人員在線上、線下發布房源廣告時應以參考價格為重要依據、合理發布;
對房屋本身確鑿信息之外相關金融按揭等非中介專業服務內容的咨詢,房地產中介人員不得隨意解釋、承諾。
2月9日上午,深圳市房地產中介協會發布提示:
一、各房地產中介機構、中介人員應堅決貫徹執行二手住房成交參考價格發布機制,
向業主主動宣講《通知》要求,敦促業主合理調整委托放盤價格。
二、各房地產中介機構、中介人員在線上、線下發布房源廣告時應以參考價格為重要依據、合理發布。
其中線上渠道包括但不限于企業官網、手機APP、微信公眾號、微信小程序、下轄從業人員微信朋友圈等。
三、提供住房信息發布服務的互聯網平臺,應依法履行廣告發布者責任,對房源信息發布的合規性予以核查,
并定期核實更新。對違規發布房源信息的,及時采取刪除(屏蔽)相關信息、
暫停發布房源信息等必要措施,保存相關記錄,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四、中介人員應充分熟悉掌握各樓盤項目參考價格與相關規定,向消費者提供準確信息。
對房屋本身確鑿信息之外相關金融按揭等非中介專業服務內容的咨詢,房地產中介人員不得隨意解釋、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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