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對于“老賴”的定義不是從金錢方面來說的,而是失信被執行人俗稱“老賴”,
是指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公務員法明確規定報考人員若出現四種情形便不得錄用,四種情形分別為: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公務員法雖然沒有對“老賴”子女明確規定無法報考公務員,但是,從古至今,
公務員要求的清白和忠誠都是極其嚴格的,特別是有的特殊崗位的公務員,需要極致奉獻和忠實努力才行。
如果自己的父母身上有惡劣犯罪記錄或者其他不可信的情況,那么在他們入職后是否會利用權利去謀求私利,
幫助父母洗白,或者在父母的壓力下走向違法。這些都是招收單位會納入考慮范圍的因素。
這看起來更像是保護這些考生,對他們未來的路負責,根本談不上牽連,更談不上株連。
有嚴重違法記錄的家庭,其影響不小,特別是在誠信一關就難以服從,將來如何做到全心全意的服務呢?
那么在這樣的政策環境下,個人失信成本也被就更高了。
因為這不僅影響個人的生活,還將影響到整個家庭的規劃和子女的未來。
但是,即使是失信被執行人也非沒有出路,及時地解除失信被執行人,早日擺脫“老賴”的帽子,
對子女的影響就沒有這么明顯,并且通過良好的信用表現,切實履行法律義務,
配合專業的征信異議申訴,可以彌補以往的信用過失,讓生活回歸正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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